哈尔滨金融学院
投资保险系团总支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投资保险系团总支学生会是在投资保险系党总支领导下和投资保险系团总支指导下的学生自治组织,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会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是投资保险系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发挥联结我系和学生之间的沟通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促进同学全面素质的提高,引导和带领同学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骨干人才。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
(二)充分发挥联结我系与广大同学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保证同学与系内的沟通渠道畅通,在维护国家﹑人民和学校整体利益的前提下,代表和维护同学的集体利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的愿望和要求,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同学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根据同学们的特点开展课外科技﹑文化﹑体育等积极健康的活动,培养同学的全面素质,努力实现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四)促进同学之间的相互交流;增进同学之间的友好关系。
第五条 本会由学生会秘书长对学生会工作进行协调。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取得哈尔滨金融学院投资保险系学籍的本科和专科学生均可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一切权利属于全体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有讨论本会工作的权利,有权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监督和批评并要求答复。
(三)会员享有申请参加本会各种团体和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遭遇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
(五)会员有权要求本会各级组织如实向相关部门转达建议、要求及意见。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投资保险系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级组织及活动。
第九条 各级学生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可申请辞职(书面),在未经组织批准前不可擅自离职,如擅自离职,将视具体情况给予处分。处分分为:口头批评、警告、停职检查、撤职。擅自离职的学生干部取消其参加系学生组织所有的评优资格。
第十一条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干部,可推荐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
第十二条 学生会干部任期内工作不负责或不符合学生会会员要求的,将受到相应处分。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投资保险系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举办一次,由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学生常任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并得到学生常任代表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开会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由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产生。
第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有下列职能: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上届学生会工作报告及其他文件。
(二)讨论和决定新一届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制定、修改和通过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新一届学生常任代表会委员。
(五)讨论代表提案,向系内和学生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必要时作出相应决定。
(六)讨论和决定其他有关学生会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各学年、各班级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具体产生办法由学生常任代表会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由上一届学生常任代表会委员组成的筹备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系学生会的任何成员。
第十九条 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学生常任代表会委员的权利;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学生常任代表会常委的权利;
(三)有监督和质询学生常任代表会及其常委会和学生会主席团及各部门工作的权利;
(四)有向学生常任代表会及其常委会反映同学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条 学生常任代表会委员由系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常任代表会将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负责在全系范围内监督和协调学生会工作,代表广大同学参与系内有关学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参加院学生会的有关会议,有权罢免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一条 学生常任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委员由学生常任代表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学生常任代表会日常工作,监督学生会对学代会决议和学生常任代表会决定的执行情况,有权罢免学生会副主席。常委会设主任一名,由学生常任代表会选举产生,有权主持召开常委会会议和学生常任代表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法定代表参加才能召开;除修改本会章程需由全体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外,学生代表大会决议应由到会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学生常任代表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其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到会后方可召开,学生常任代表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定由到会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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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执行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实行学生常任代表会监督下的主席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的领导机构,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学生常任代表会委员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由学生常任代表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应聘请系团总支书记担任学生会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学代会决议,执行本会章程,制定学生会总体工作计划。
(二)协助相关老师做好有关学生工作。
(三)决定部门设置和各部工作。
(四)决定其他重大问题,行使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主席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领导学生会各部门及各班委会工作,掌握和了解学生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总结学生会工作并向上级汇报,做好与各系学生会之间的工作交流。学生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学生常任代表会常委会指定代理行使主席职权的人选。
第三十条 学生会及学生会主席团要自觉接受学生常任代表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定期向学生常任代表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重大事项要提请学生常任代表会及其常委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各部由部长主持工作,部长接受主席团领导监督,对主席团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投资保险系学生代表大会,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常任代表会及其常委会负责解释并制定修订草案,将草案交由学代会审议表决。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哈尔滨金融学院投资保险系学生干部考核标准
(一)考核目的 为了增强学生干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学生会组织的战斗力和工作效率,使学生会各部门更好的团结协作,更好的发挥学生会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特制定本考核细则。本细则以量化管理为基础,采用定量的方法为评价,用数据统计分析代替主观印象的评估,使考核数量化、标准化,更具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二)考核对象 哈尔滨金融学院投资保险系全体学生干部
(三)考核标准 本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学生干部任免、奖罚的重要依据。总计100分:优(90分以上) 良(80分以上) 中(70分以上) 及格(60分以上) 不及格(60分以下)开除
(四)考核内容及要求
一、思想素质及政治态度(满分20分)
1.政治上对自己有较高要求,积极靠拢党组织。能积极参加党课学习,以党员标准要求自己。(5分)
2.对党支部、团总支学生会、班级开展的活动除特殊情况外,一贯积极参加,如有余力,则协助所在团体开展有关活动。(5分)
3.对党支部、团总支学生会、班级某阶段中心工作的认识明确;对党支部、团总支学生会、班级某阶段中心工作的目的、指导思想和意义明确,并能向同学广泛宣传。围绕中心工作积极组织所在部门开展工作。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在同学中扩大影响,积极就某一中心任务提出建设性活动方案。(5分)
4.正义感强,坚决带头抵制不正之风,并影响、说服周围同学不参与。个人作风严谨、无不良嗜好,在测评期内无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未受学校处分(记过及以上处分)。(5分)
二、工作情况(满分50分)
1.工作态度(5分)
有饱满的工作热情和很强的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端正,奋力进取,勇于开拓,不满足现状,工作中任劳任怨,服从组织安排,无抵触情绪。
2.组织能力(10分)
开展活动时,事先有计划,事后有书面总结。准备工作做得充分、扎实。活动前要将方案向上级提交审核;活动过程中,有条不紊,能妥善处理意外情况,使工作达到预期效果;活动过程后要及时汇报总结。
3.活动能力(10分)
广泛联系学生干部,与各相关部门有良好的沟通状况和协作机制;适应各种社交活动,灵活主动,游刃有余。
4.表达能力(5分)
在各种正式场合下,能得体、清楚、完整、简明地口头表达某一思想内容,表述富有感染力、表现力;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计划、总结等书面材料言简意赅,切中要点,完备生动。
5.工作效率(5分)
充分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工作,尽量少占学习、自习时间,高效自律,对限定时限的工作任务无特殊情况不擅自延期,无办事拖拉散漫现象,并能提前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6.工作成效(5分)
熟悉自身职务的具体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作特长,在开展业务性强的工作中能作出正确决定;开展的活动本身意义大,参加人数多,影响面广,同学们反映良好,工作与以前相比有较大起色。根据活动取得的成绩进行评价。院级成绩分为一、二、三等,对应得5分、4分、3分;系级成绩分为一、二、三等,对应得3分、2分、1分。
7.工作作风(5分)
谦虚谨慎,平易近人,能虚心听取同学意见。知错就改,实事求是,能经常反省、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深入调查研究,工作中勇于承担责任,关心其他同学的思想、工作和学习。
开展工作搞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或不服从上一级工作安排的扣3~5分。
内部搞分裂,搞帮派,不团结他人,影响工作开展者,以及言行严重败坏学院、学生会形象者,言语冲撞主席团或部长者,视情节严重程度以及认识错误态度处以扣考核分10分或直接开除学生会。
对于在日常工作中不能秉公执法、徇私舞弊的学生会成员,视情节严重程度以及认识错误态度处以扣考核分5分或直接开除学生会。
对于违反此条例现象发生两次者,处以开除学生会处分;对于违反学生会管理规定并被开除学生会的学生会成员,予以扣量化5分并且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没有违反学生会管理规定退会的学生会成员,需写3000字的书面情况说明交给部长,部长签字后交给分管主席,分管主席交给主席,方可退部。
8.工作中的协作精神(5分)
工作中顾全大局,从整体工作出发,不计较个人得失,积极配合协助其它部门开展工作。
三、学习情况(满分20分)
1.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学习刻苦,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处理得当。
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①成绩良好,无大挂现象。(15分)
②测评期内获得三等奖学金。(16分)
③测评期内获得二等奖学金。(17分)
④测评期内获得一等奖学金。(18分)
⑤测评期内获得国家奖学金(20分)
以上各项取最高分项,各项之间不累加。
2.到课出勤率
①迟到一次扣1分②旷课一次扣2分
四、组织纪律观念(满分10分)
1.严格遵守学生会各项规章制度,按要求办事。
2.规定值班时间缺勤一次扣1分。
3.例会缺勤一次扣1分。
五、附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1.测评期内凡个人获系、院、市、省、全国级奖项加1、2、3、4、5分
2.测评期内获得英语六级证书、计算机二级证书、普通话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金融理财师、证券从业资格证等证书者,加3分。
以上各项取最高分项,各项之间不累加。
附:此考核标准自制定之日起,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