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系学生会制度建设,科学的对学生会成员进行任免、监督、管理、培养和激励,树立学生会的良好示范形象,以便更有效的开展各项工作,特制定此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学生会每位成员。
第二条:学生会学工办秘书处制定(权益部予以协助)为每位学生会成员建立一份考核档案,每个月评定一次,每学期进行总结一次。对工作积极、有突出成绩的人员,进行适当的奖励;对工作推诿、责任心不强的人员,将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条:学生会每位成员应努力做到: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信念和高尚的道德品质,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拼搏进取的工作精神。
(三)具有扎实勤奋的工作作风,全心全意为同学们服务的品德。
(四)谦虚谨慎、团结同学,积极主动的管理好自己的分部门的日常工作及活动。
(五)学生会成员在认真、及时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时,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48小时之内)给予学工办秘书处反馈。
第四条:所有学生会成员均由学工办秘书处负责任命、罢免,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相关部门个人以书面形式向学生会主席团上报有关人员基本情况。
(二)学生会主席团进行审查。
(三)由学工办秘书处复审后,予以任命或罢免。
第五条:学生会成员在校期间(毕业之前)不允许擅自离岗,如有特殊情况要求停职者,必须向学生会主席团提交辞职或停职报告,经系学工办秘书处批准后方卸任。否则,均以开除,同时取消个人一切评优、入党资格。
(一)学生会成员因故或无故提交辞职申请必须上报给学生会主席团,经学工办秘书处和主席团讨论通过后,方可承认其离职。在讨论期间,申请人必须继续履行其工作职责。
(二)未经学工办秘书处和主席团讨论通过,擅自离职者,罢免其学生会职务并予以通报批评,取消本年度一切评优、评选资格。
(三)经学工办秘书处和主席团讨论通过后,申请人应在公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72小时)内完成交接工作。
第六条:学生会成员跨部门调动,须向所在部门和欲调动部门的部长提交书面报告,与两部门部长进行商议,经得本人同意,三方达成一致后,经主席团审核后,学工办秘书处批准方可执行。
第七条:奖励条例:
1.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并取得一定成绩。
2.承担并较好地完成了一项强度、难度相对较大的工作。
3.对部内或学生会工作提出建设性建议并被采纳。(有具体的文字性改进方案)
4.为学生会争取了荣誉,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满足以上条件的学生会成员,根据实际情况对其提出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或奖励。
学生会成员每学年都进行“优秀学生会成员”、“优秀学生会干部”的评选,评选标准以上述四条为参考。
第八条:处分条例:
1.学生会例会无故缺勤、迟到,对所承担的工作无故离岗。
2.工作消极,对安排的工作故意推诿,以致无法按时完成任务,使工作造成重大错误。
3.违反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投资保险系学生会管理制度。
4.在出席各项会议或工作当中,未佩带胸卡一次者给予警告,累计三次者给予例会会上通报批评。
违反以上管理规定的学生会成员,根据实际情况,扣除相应的学生干部考核分数、通报批评或予以开除。
第九条:考核制度:
实行层层考核制,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学工办秘书处负责监督管理,各个部部门由学生会权益部配合主席团负责监督管理,各部部长考核由分管主席负责,后备、候补、正式委员考核由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
第十条:学生会权益部每学期进行综合个人鉴定,按照工作佳绩评定个人“优秀学生会成员” 、“优秀学生会干部”称号。根据工作劣绩对个人进行思想教育,工作辅导,设定观察时期,最终决定该成员是否继续留在学生会工作。
备注:
1.本制度由系学生会权益部负责监督执行,系学生会办公室予以协助。
2.与本惩罚管理制度相关内容有:
《学生会规章制度》、《学生会成员量化考核标准》等制度、准则。
3.系学工办秘书处、学生会主席团具有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如发现本管理制度不完善、不合理之处,请以书面形式提交至系学生会权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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