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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保险系课程负责人制度
2022-08-06 20:04     (点击访问量:)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教学组织建设,明确课程教学任务、课程教学团队建设、课程建设的主体,实现课程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课程建设水平依据《哈尔滨金融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设置原则与范围

1.同一门课程须有2人及以上教师任教,实行课程组制度,课程组成员人数结合课程总体工作量确定,原则上要求2人以上;长期只有1人任教的课程,需安排1名承担类似课程的B角色担任课程组成员。

2.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课程计划及课程的相关特征,设置若干课程组,每个课程组设1名负责人(课程组组长),负责对课程组及课程的建设与管理。

3.课程负责人在专业带头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4.本规定针对的课程包括本专业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及实践环节课程,非本专业开设的由本专业承担教学任务的相关课程。

二、任职条件与要求

1.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热爱本科教学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治学严谨,熟悉课程所涉内容的发展动态,了解社会对相关人才的需求状况。

2.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协调能力和敬业精神,能够较好地履行应尽职责。

3.一般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且从事该课程的教学工作不少于1个学期(学院第一次开设的新课不受此限制)。

4.学院第一次开设的新课,可以由助教担任课程执行负责人,由1名教授或从教满30年以上的副教授担任课程的负责人,负责指导课程建设。

5.教授至少担任4门以上课程负责人,副教授至少担任3门以上的课程负责人,讲师至少担任2门以上课程负责人,助教原则上但任1门以上课程执行负责人。(从教满30年以上的教师可以担任2门课程的负责人)

6.各专业根据《2018版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中规定的“5+X”模式中的“5”个核心课程负责人原则上不交叉兼任。

三、聘任与程序

1.课程负责人的遴选由专业带头人推荐或专业教师自主申报竞聘,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资格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初步人选,由系党政联系会议研究确定,由系聘任并颁发聘书(包括课程执行负责人)。

2.课程负责人聘期原则上与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周期相同。

3.更换课程负责人,由专业带头人决定,按程序执行。

四、工作职责

1.根据专业建设规划,组织制定并实施课程建设规划。

2.组织制定或修订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规范(教案)等教学文件。

3.组织本课程的教学活动,包括落实课程教学计划,课程讲授,把握教学进度,组织辅导、答疑、出卷、阅卷等。

4.进行教材、教辅资料、课件、案例库、习题库、线上慕课等多种形式的教学资源建设,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与手段。

5.积极开展各类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申报各类课程建设项目、教学研究项目和教学成果奖励,每月组织不少于1次的集中教学研讨活动。

6.负责本课程青年教师培训与指导工作,推荐课程组教师参加各级各类教学比赛及申报各级各类课程教学成果的评选。

7.团结课程组教师,高质量地完成课程评估及课程组其他工作任务。

8.配合专业带头人,完成专业建设中与课程组所涉课程相关的其他任务。

其他未尽事宜,由投资保险系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决定。   

                                                                           投资保险系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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